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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叉车将占位车丢河里,被刑事强制措施,律师怎么看?

2022-11-26/ 平定生活网/ 查看: 214/ 评论: 10

摘要11月20日,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就“男子雇叉车将占位车丢河”一事发布情况通报。通报显示,林某凯已被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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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20日,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就“男子雇叉车将占位车丢河”一事发布情况通报。

通报显示,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。

通报称,报警人陈某根于18日下午占用了林某凯的地库车位,19日晚,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,雇请叉车司机龚某强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进河道。

一段网络视频显示,林某凯称“叫他移,不移呀”,并表示“这部车我赔得起”。

20日上午,落水车辆已被吊离水域,油箱发生泄漏,水中有油污。

对于林某凯的行为,有人称“真解气”,也有人认为“维权可以,但不能违法”。

法度律师团成员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表示:

霸占车位把车丢入河道中,毁坏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就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,司机如果主观上明知也可能成立帮助犯。

我也觉得纳闷,现在车上都有车主电话,最起码打电话、找物业、报警这都是能想到的途径,但我看到有答主说之所以扔进花溪,是因为给占车位的车主打电话时他说可以我就不挪,有本事你就丢花溪里,好像还有录音。这就涉及到被害人承诺了。

考过法考的应该都听过张明楷老师讲过正当防卫、紧急避险、被害人承诺、危险接受这几个违法阻却事由。被害人承诺就是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、同意行为人侵害自己的法益,表明被害人放弃了自己的法益,或者说被害人放弃了对自己法益的保护。刑法是对法益的保护,既然被害人放弃法益,一般也就不需要进行保护了。

罗马法上有一句格言叫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,所以我认为本案是纯粹的毁坏财物型犯罪(不涉及到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)且被害人有过错在先,有证据证明丢车的人丢进花溪是取得被害人认可的,只要丢车的人赔得起,能及时弥补受害人损失,刑法就不用介入了,还是要保持谦抑性。

被害人的承诺必须具备六个条件,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。

第一个条件是,承诺人对被侵害的法益有处分权限。涉及到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,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。只有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,才有可能阻却违法,但并不意味一个人对自己的法益也有完全处分权限,比如不满14周岁的女孩,即使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,也视为被害人承诺无效。

第二个条件是,承诺人能够认识到承诺事项的能力。比如16周岁的人可以承诺放弃手机,行为人拿走他的手机就不成立犯罪;但如果承诺出卖器官,就视为承诺人没有认识能力,取走他的器官就属于故意伤害行为。

第三个条件是,承诺人的承诺范围,必须包括行为人的侵害行为,以及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。比如甲知道乙酒后驾驶,仍然坐车上,结果乙交通肇事导致甲重伤。这种情况下,虽然甲承诺要坐乙的车,但不能认定甲对重伤结果有承诺。

第四个条件是,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。

第五个条件是,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。这种现实的承诺最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,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,最多只会影响量刑。

第六个条件是,得到承诺所实施的行为,不得超出承诺范围。比如甲同意乙砍掉一个小手指,而乙砍掉了甲两个手指,这种行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。

但有些情形即便有了被害人的承诺,仍然会成立犯罪。比如拐卖儿童的行为哪怕得到了儿童的承诺,也仍然成立拐卖儿童罪。

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李福来律师认为:

当下汽车消费时代,车位成了紧俏资源,每名车主想必都有过满街找车位、临时停他人车位或被违停贴条的经历。不过,像福州仓山区因占车位直接把车给仍河里的情况,还实属罕见。

车位产权人本来是占理一方,其车位被占,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上了车主,但车主借故不来挪车。这时,如果真的没有其他车位可停,理性的一方完全可以拨打交警电话(122)寻求警察介入,或者要求占位的车主支付自己额外发生的停车费,最不济找拖车将车挪开。

对于占别人车位的一方,先行停车已经享受到了便利,应该尊重别人的产权,及时将占用别人车位的车辆挪开,如果确实有困难或不方便,也应当秉着友好态度与对方协商处理,不应当刺激或激怒对方。

现车位产权人一时冲动,直接将对方的扔进河里,初步估计给车主造成的财产损失要超过5000元,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,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另外,我们注意到,车位产权人雇佣了叉车从事了扔车至河内的行为,叉车司机跟车位产权人的行为,共同造成了车辆毁损的法律后果。如叉车司机明知是扔的他人车辆,而故意为之,其将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犯追究法律责任。

占位一方占用他人车位获得了收益,给他人造成不便,侵害他人对车位的合法使用权,应当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的规定,赔偿车位产权人的损失。

有网友对车位产权人的做法表示“法律上行不通,但道义上我拍手称快”,我认为这种行为确实能赌一时之气,但不应当被提倡。俗话说,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尺度和价值标准,违法的行为在道德上也应当是被禁止或受谴责的,车位产权人的行为已违法,其将因自己的行为而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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